第十四条

已修改

档案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定期接受档案专业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