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措施等条件,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由举办地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