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