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歧视性条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