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审计组应当于实施审计三日之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的审计项目,报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