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审计监督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工作。工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