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