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中标人选派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