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的;

(二)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超过合理标底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加盖单位印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