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