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社会预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