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引进的牲畜应当在指定的隔离观察场所隔离观察30天以上,检疫合格方可入户饲养;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引进牲畜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