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