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执法检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