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加快风光电和生物质能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开展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交易,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和清洁能源外送。支持余热余压余气利用,优先安排余热余压余气发电上网和优先调度。工业余热暖民工程需同步建设应急供热方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