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