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节约能源基础研究、战略研究、应用研究;

(二)节约能源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节约能源产业化示范项目;

(三)重大节约能源技术改造项目;

(四)节约能源工艺、技术、产品推广;

(五)节约能源监测体系、节约能源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

(六)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培训;

(七)节约能源表彰奖励;

(八)与节约能源有关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