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聘用的台湾员工,可以向福州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两年有效多次往返的入出境签证。因商务活动需出境前往他国的,可以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