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保障其投资权益方面处理不当的,可以向福州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时处理完毕的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