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保障其投资权益方面处理不当的,可以向福州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时处理完毕的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