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