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