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