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