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