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