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原有使用性质进行使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