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历史建筑的修缮竣工档案由保护责任人报送所在地规划部门备案。历史建筑的原始档案以及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保护责任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