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经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