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经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