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经所在地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活动等;(三)其他影响历史街区历史风貌、传统格局的活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