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已修改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文化、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