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已修改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工作要求,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