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均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推荐历史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街区名单,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并征求住建、土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街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提交保护委员会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历史建筑名单,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提交保护委员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