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八十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