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非本底站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应当经本底站同意,并服从管理。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篝火或者火把,不得采石、挖沙、取土、钻探、垦荒、放牧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300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烧荒、烧山、焚烧秸秆、烧炭等,不得新建能源企业、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生产、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场。

本底站应当如实记载保护范围内引起观测记录异常的事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