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