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