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建设、维护地下管线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