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