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管线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工期;(二)向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三)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四)督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