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管线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