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