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