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