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委托无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