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拆除。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