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