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使用期满,临时建设申请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