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修改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