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依法应当备案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