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重要城乡规划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技术审查。报省以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城乡规划,在上报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论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